
证券代码:300852 证券简称:四会富仕 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23217 债券简称:富仕转债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面值 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利率为 0.4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富
仕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
请转换成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22号),公司已于2023
年8月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募集
资金57,000.00万元。根据《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的相关规定,在“富仕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现将本次付息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0%(含最后
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债券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富仕转债”的第二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票面利率为 0.40%,每10张“富仕转债”(面
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富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
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
发利息4.00元;对于持有“富仕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与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年8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富仕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划付用于支付本次利息的资金。中登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次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
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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